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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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之间是否存在抚养义务应当根据年龄具体分析: (一)若兄弟之间都已成年,彼此之间不存在抚养的义务。 (二)若兄弟存在未成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 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通常认为,自首以认罪为必要,司法解释也规定,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这些观点和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鉴于自首的成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欠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上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其次,自首是当事人犯罪后、归案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具有自首价值的行为。当事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认定自首,应当以犯罪后、归案前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自首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最后,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所以,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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