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针对我国刑诉法关于定罪立案的原则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会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定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并且还在新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新法认为不是犯重或者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但是对于在新法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该判决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于以前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