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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其他不能亲手书写遗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遗嘱人的权益,允许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他人代写。另所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得涉及本人所有以外的部分,仅限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
订立代书遗嘱: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表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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