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费用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计算;安排劳动者在随同法定休假日一并放假的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计算。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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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来算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标准来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并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来进行支付。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几个节日,如果加班,需要最低支付平时工资的3倍。如果是普通的双休日要求加班,并且后期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支付平时工资的2倍以上。对于晚上的加班时间,工资不能低于平时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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