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的,死亡人的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类型及数额,参见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死亡人的近亲属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种赔偿有冲突的部分,不能重复获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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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1)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按照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根据鉴定结果而定。如果是十级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残疾辅助具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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