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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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用同样是应当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费用暂时没有发生,比如后续治疗费,但是该部分费用确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此,侵权人要赔偿的。 但是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实践中经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后续治疗费。 但是司法部于2020年5月14日下发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行分类规定》,自此,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人数的鉴定事项不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2021年7/8月份,济南市、泰安市等地司法鉴定协会陆续作出通知,鉴定机构不再受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人数的鉴定事项。 针对后续治疗费这块,如果确实无法鉴定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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