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要求政府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公众只有获得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和监督等其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的规定。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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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治理方式为落实环境污染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处罚等。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对环境进行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量刑的标准如下: (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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