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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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人不还钱跑路的话,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借债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那法院就会受理。债务人失踪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是失踪人。失踪人欠的税款、债务和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如果债权人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债务人名下有房产,所以可以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保全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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