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是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1%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1%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1%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理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出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技术作价在51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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