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 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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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有两种情况。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是必须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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