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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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偶然性。暴力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在校园,是青少年群体高度集中的地方,青少年绝大多数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爱打抱不平、激情高、情绪波动大是青少年的一大特点,也极易被煽动,经常因某一事处理不妥,便会骤然形成暴力事件。 (二)演进性。任何暴力事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由一个低级到高级、由渐变到突变的演进过程。如前两年高考前,某县中学门前发生一起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一事,学生家长来后,由于处理不当,高年级学生冲动后,造成砸毁汽车,打伤人的暴力事件。 (三)严重性。暴力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后果,体现在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和社会上的影响。肉体上的伤害也许在今后治疗和恢复锻炼中转好,经济损失有可能也是暂时的,但是,在精神上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而对社会的影响更是极其严重的。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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