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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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如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审核内容具体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商标申请人资格、申请书格式等内容; 2、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且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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