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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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明知发生交通肇事,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驾驶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主要有: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时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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