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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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立刑事案件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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