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是保险公司对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的补贴。办理和领取失业金的办法: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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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人意愿离职,缴费累计满一年以上,已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愿望; 2、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给付期限:缴费满一年3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封顶24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申领相关表格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武汉市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目前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未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目前已就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均不属于申请对象。如果您不符合条件,请不要申请,以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如果您符合申请条件,但在多个统筹地区缴纳过失业保险费,应在最后参保地申请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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