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久前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下含三个分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分项责任限额制度,是指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如某一受害人产生伤残赔偿损失4万元,医疗费用1.5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尽管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与交强险的责任总额一致均为6万元,但受害人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下并不能获得6万元的全额赔偿,其只能在伤残项中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医疗费项中获得8000元的赔偿,在财产损失项中获得2000元的赔偿,也即其只能获得总额为5万元而不是6万元的赔偿,因为伤残分项责任限额中的1万元余额并不能填补于其他两项中。所以,虽然总的赔偿责任额充足,但当分项责任额不足时,受害人并不能获得充分的全额赔偿。 与交强险完全不同,商业三者险实行总项责任限额制。在该项制度下,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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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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