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5〕3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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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8.3元/小时。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为17.3元/小时元。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810元/月。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为17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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