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原领结婚证的地方)。 需要携带的东西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结婚证(最好两本); 第五、双方各2张小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离婚证工本费,每对证9元。如果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离婚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离婚,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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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带下来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离婚手续是双方协商一致后,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离婚手续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失败,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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