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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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要求主要包括: 1、起诉变更的要求,抚养的一方存在患严重疾病、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等不适宜再抚养的情形,一方或双方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协商变更的要求,父母双能够就变更子女抚养权等事项方协商一致。
变更抚养协议的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等;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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