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赁房是公租房,那么同住人或继承人可主张继续承租,具体去物业公司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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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
1.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2.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3.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4.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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