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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的,相当于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女方,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进行分割,但并不必然是一人一半,而是要综合各种情况予以分割。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男女平等。 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不能制止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 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具体情况: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1、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财产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回复离婚诉讼。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的,相当于将房屋的一部分份额赠与女方,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割: 1、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2、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但并不必然是一人一半,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分割的具体情况: (一)法院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二)法院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6、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财产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回复离婚诉讼。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男女平等。 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不能制止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 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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