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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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同医院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的话,那么双方可以制定调解协议书,并且签署双方姓名。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或者是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影响医疗事故赔偿的因素有: 1、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级不同,赔偿的数额不同; 2、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之间的紧密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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