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是个中转站,法院审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暂时关押的地方。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针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措施,也同时刑刑事案件初始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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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拘后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时,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是否严重的问题,具体需要从被拘留的原因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进行刑事拘留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开展,将社会危险性降到最低,严重与否还要看公检法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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