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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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 3、行政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处罚种类: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 3、行政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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