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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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的书写: 1、写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2、写明双方都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3、写明夫妻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生活上的安排。 4、写明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年限。 5、写明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次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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