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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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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