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注意事项: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果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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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的这段时间。 未开始继承,谈不上放弃,可如果已经做出分割处理,再放弃就是放弃取得的遗产所有权了。 2、放弃继承必须明确表示。 如果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不继承,且不主动参加分割,不能当做放弃继承的表示。实践中有多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在其他继承人争议时不参加争议,但也未表示放弃的,当到法院诉讼时,即使不主动参加,法院也会追加,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事项: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 3、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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