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会执行他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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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能随意查询他人的财产。只有经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在职务范围内依法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提供。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存款、自由取款、有息存款、保密存款人的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查询、冻结、扣除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后象征性的查下银行是否有存款,如果没有以后就不管了。执行超过六个月执行暂时终止,待有可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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