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类型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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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如下: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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