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的该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不可以再同时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且如当时申请发明专利时未提出优先权的书面申明即不可以再主张优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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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首次在某国申请发明创造专利后,在法定期限内以同一主题在中国申请发明创造专利的;享有的权利是优先权,以第一次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
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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