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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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男性60周岁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55周岁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0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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