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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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不是就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只要成年子女具有相应能力,就应当履行相关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变化。即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要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消灭。赡养父母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的效力性规定,子女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效力性规定,也不能在这项强制性规定上添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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