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项、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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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遣散员工,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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