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属于类罪名,包括多个罪名,仅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进行说明。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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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欺诈刑法的立案标准一般取决于具体数额的诈骗行为和情节的严重性。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特别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2、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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