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 第十七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但是当时没有报警,之后又出现纠纷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交警提交证据等,由交警根据证据等划分各自的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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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等。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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