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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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是用以可以进行施工的证明文件,没有此证件,就不得开启工程。 到目前为止,建设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由各省规定,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证件自行失效。 目前多地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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