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理: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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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参保人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即可。
1、个人提交资料给用人单位或代理公司 2、用人单位到社保局医保局,办理生育定点医院手续,领取《就医凭证》,转交给参保人 3、个人即可以通过《就医凭证》,在选定的生育医院直接报销产检、分娩、手术等医疗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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