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招股文件的披露行为包括: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书概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将招股书全文置于发行人公司所在地、证交所和承销网点;将发行公告和其他招股信息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⑵在招股文件公开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书内容;在获准公开募股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披露招股书概要、招股书全文和发行公告等文件。 ⑶招股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招股书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⑷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招股文件的同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非指定报刊披露招股文件,但须保证不同报刊的披露内容一致,且在非指定报刊的披露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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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是指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事故调查。应当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参与式民主的现代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形式的参与式民主,指向成员的自主审议与决策,不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全体成员就是权力本身;另一种是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咨询性决策程序,涵盖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公民参与有咨询价值,但没有直接的决策权。中国的村民自治成败与否,民主程序的合理设计是关键,必须注重强、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的合理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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