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与装修公司协商予以修改,从而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例如,业主可以签订《补充条款》,其中可以对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因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消费者)多少金额。(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为100~500元)”;“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装饰公司)需立即付给逾期违约金,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首先,需重新审查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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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格式条款方的解释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等。
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以更改,但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是一方单方面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则变更行为无效。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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