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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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四倍的息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超出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四倍的息金就是高利贷,按照现行的银行中长久借贷年利率5.6%计量:5.6%x4倍=22.4%所以年利率超出22.4%的就是高利贷,以内就受法律的保护。
年利率18%不算高利货,在政府规定的合法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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