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目的是要创造或提高物业之附加使用效益与价值,为所有权人创造最大之不动产投资报酬,其主要之业务内容包括: (1)物业投资开发可行性评估:例如土地开发,使用型态可行性研究,建物重建、改建或整修计划,投资分析等相关作业项目,以提供业主作为投资决策之依据。 (2)物业使用规划及代理执行:针对专案之管理,提供已设定使用型态之使用规划作深度分析与建议,协助业主选聘各项工程专家顾问,并同时担任业主代表以协调、监督所有计划,确定能在预算中如期完工,以达成业主之目标。 (3)租赁管理及仲介销售:包括提供出售、出租及抵押时不动产之价格鉴定,区域市场分析,交易程序之顾问谘询等相关服务项目,促成业主达成取得或处置建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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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包括 (一)公共服务。它是为全体用户提供经常性服务,是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的。 (二)专项服务。它是为某些用户群众提供的服务。 (三)特约服务。它是为满足用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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