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针对已经挂靠的破产企业购买的财产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与股权是没有关系的,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对破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申请破产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