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1985]民他字第12号)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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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设立遗嘱可以写明以下内容: 一、首先写明“遗嘱”标题,订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如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等。 二、然后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对遗产的处理意见,包括: 1.房屋位置; 2.房屋面积; 3.房屋性质; 4.房屋分割条件; 5.房屋分割方式; 6.房屋分割比例; 7.房屋变更登记事宜。 三、最后遗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写明设立遗嘱的时间。
房产产权变更声明书的写法跟寻物启事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标题就是声明书,然后接下来是声明的对象,声明的事项,声明人的签字及声明书的时间。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所谓的声明书的格式,但绝大多数的声明书实际上也非常的简单,注意语气要严肃一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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