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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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根据危害结果,判断构成的犯罪是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按非法拘禁罪处罚。若在非法拘禁行为的基础上,致人重伤的,根据主观的目的,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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