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有前提限制,那就是必须是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且扣押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可以得知,扣押最长的期限不应当超过六十八天。 2、如果警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认定你是肇事者,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取回车辆。 3、如其拒绝你取回车辆的要求,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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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肯定要扣车的。交警扣车的时间,最多通常为三十天左右,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交警现场调查结束后三天内就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二十天内完成鉴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最长可六十天),然后交警要两天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三天时间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无异议后五天内通知当事人拿车。
交通事故扣车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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