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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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遗嘱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处分的须是个人财产、不得剥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等;遗嘱形式须采纳《继承法》第17条所规定的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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