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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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结婚证的情形有: 1、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一方或者双方受迫结婚; 3、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 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一方或者双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第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二、非双方自愿的; 第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第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第五、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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