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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志愿承担损失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2022-03-14 08: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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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的原因受害一方索赔心切。部分求偿人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说服工作很难令其心服。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者,或者自身或其亲属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他们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挽救受害人生命和早日康复又蒙受聘了巨大经济损失。如果对索赔者可以用经营风险之类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的话,对肇事索赔者则显然不行。他们的索赔要求不仅仅出于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给付与求偿反差大。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又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很少有涉及单位的。因为凡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的车辆,一般手续齐全并能投保,且车主有赔偿能力,肇事后大多能通过自行协商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能自觉履行,无须打官司。肇事车手续不完备。多数肇事车辆手续不全,未投保,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其中农村农用车辆居多,实践中审理的被交通肇事车多因车况差且手续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间抄近道开快车。当他们了解到对自己应负的责任力所不及时,不少人便远走他乡或就近藏匿。特别是执行阶段,躲避成为这些人的通常选择,而被执行人的这种选择又进一步激怒了索赔者,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受害者过分地依赖法律。由于感情方面的因素索赔者往往又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把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当成法院的承诺,一旦执行受阻,便容易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有的则把怨气发泄到法院身上,指责法官故意拖延执行,偏袒对方当事人等。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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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损害结果的举证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2、因果关系举证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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