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程序,大体上是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后,便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然后,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划拨。建设用地申请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定建设用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和建设单位按时移交土地,尽快落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都门要到现场核查实际用地情况,经核查无误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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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是: 1.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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