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之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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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三、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四、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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